云南助孕有那些 2022云南精子库医院排名,附云南捐精流程、补助费用全攻略

试管百科    2023-06-08 01:29    浏览29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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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助孕有那些近日,河北省向地震灾区捐助卵子的事情引起了广泛关注。在地震发生后,灾区的救援工作需要大量的物资和技术支持,而卵子是一种特殊的生殖细胞,可以用于医学用途。在这种情况下,河北省向灾区捐赠卵子的行为,成为了一种支持灾区救援工作、为灾区人民提供帮助的方式。 河北省向地震灾区捐助卵子的行为,体现了一种爱心和社会责任感。地震灾害会给灾区人民带来巨大的伤害和损失,而向灾区捐赠卵子,则是为了帮助灾区人民更好地恢复和治疗。这种行为不仅可以为灾区人民提供帮助,同时也可以帮助提高国内医学事业的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捐赠卵子是一种医学行为,需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伦理规范。只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伦理规范的行为,才能为灾区人民提供更好的帮助和支持。 河北省向地震灾区捐助卵子的行为,表现出了一种爱心和社会责任感。这种行为不仅有助于为灾区人民提供帮助,同时也可以帮助提高国内医学事业的水平和国际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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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

医院创建于1939年,前身为云南省立昆华医院。1992年,医院被评定为国家三级甲等医院。1996年,医院定名为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同时保留“昆华医院”第二名称。同时在2011年,医院成为昆明理工大学附属医院。2017年由云投集团、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昆钢控股和云天化集团四家单位共同投资建设的云南省第一人民医院新昆华医院正式开业。

试管婴儿费用:3-8万元;

试管婴儿成功率:40%-50%

2.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昆明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昆医附二院”)建院于1952年10月,原名为“昆明市工人医院”。该院位于云南省昆明市滇缅大道374号,占地面积101.05亩,建筑面积25余万平方米,经过几十年的发展,目前已成为一所集医疗、教学、科研、预防、保健为一体的的三级甲等综合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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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云南人类精子库捐精要求供精者必须是中国公民,必须达到供精者健康检查的标准,捐精流程主要包括筛查阶段、采精阶段和检疫三个阶段,大约需要8个月左右的时间,相对集中的阶段在2-3个月,以下是云南精子库捐精流程图:

根据国家卫生部的规定,一个供精者只能向一个精子库提供精子,所有志愿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应进行详细的评估和筛选,初步条件合格后,还必须接受进一步的检查(包括精液检查、血液检查、体检等)。只有达到健康检查标准,才能成为供精者。

在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人类精子库完成整个捐精流程后,可获得约5000元左右的补助费用,所有捐精所需检查都是免费的,并提供免费的生殖健康咨询与健康体检,包括乙肝、丙肝、梅毒、艾滋病、染色体等。补助分次支付,一般半年内可以完成,大部分志愿者3、4个月就可以完成。

此外,每次捐精还会给予一笔营养补偿费和交通补助费,具体是在初步检查期间,每次给予50元的交通补助费,在成为合格的捐精者后,每次给予200元的交通及误工补助费,一般来说要捐精8-13次,经六个月HIV复查合格后再获得1500元的补助费,总补助费约5000元,同时提供免费的体检。

,一般来说,做供精试管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男性患有不可逆的无精子症、严重的少弱精子症等。小编提醒大家,在云南做供精试管都需要提前排队预约,因为我国精子库数量有限,供不应求,因此等待精源需要很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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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户籍在本省而离开本省行政区域的公民。

第三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及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村(居)民委会应当依法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并将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安排经费,保障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

禁止截留、克扣、挪用计划生育经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管理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具体落实。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信息系统,负责有关信息的汇集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制,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加强生殖健康服务,预防和减少出生缺陷,保障人民群众享有基本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九条卫生计生、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广电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

公共传媒应当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年龄、心理特征的方式,对学生开展计划生育国策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和性健康教育。

第十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并接受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和管理。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负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和技术服务的机构,配备与履行工作职责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流动人口较多的乡(镇)还应当配备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

村(居)民委员会配备计划生育宣传员;村(居)民小组配备计划生育服务员。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管理本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的报酬,由各级财政列入计划生育事业费中解决。计划生育服务员的报酬,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村(居)民委员会可以给予补助。

第十三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开计划生育的规定和办事程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落户时发现违法生育情况的,应当及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

第三章生育调节

第十五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

第十六条少数民族农村居民已生育二个子女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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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双方都是居住在边境村民委员会辖区内的少数民族;

(二)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独龙族、德昂族、基诺族、阿昌族、怒族、普米族、布朗族、景颇族的。

第十七条一方或者双方为再婚的夫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再婚前各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第十八条依法生育子女中,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病残儿医学鉴定为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非遗传性或者可以避免的遗传性残疾,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合计生育数不能超过三个。

第十九条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和第二个子女的,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生育服务证》。

第二十条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生育第三个子女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查,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生育服务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二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规定继续享受计划生育相关奖励扶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扶持帮助独生子女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全面发展。

对独生子女家庭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合作医疗、扶贫开发、享受低保、分配征地补偿费和其他集体经济收益等方面给予优惠。

计划生育家庭因基本生活困难申请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社会保障时,其享受的各种计划生育奖励、扶助资金和其他优惠资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二十二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登记结婚的,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15天;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30天。

第二十三条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后,按照下列规定休假: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二)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机构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

(三)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四)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五)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六)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怀孕不满4个月的,休假15天;怀孕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

第二十四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

(一)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二)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社会救助,子女非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等方面的优先照顾;

(三)享受退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相当于退休当月基本工资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企业职工自批准退休次月起每月发给上年度全省月平均养老金5%的计划生育奖励金;

(四)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可以享受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免费提供的健康检查。

第二十五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再生育的,自生育之日起,不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并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享受的奖励优待金不再退回。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死亡,不再生育或者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不变;不再生育的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发放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一次性抚慰金。

第五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六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综合管理。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应当由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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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对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技术服务。

育龄夫妻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和指导,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九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其技术服务机构负责指导公民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对不符合规定怀孕的,应当及时帮助其采取补救措施。

县级以上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药具及用品的组织供应、免费发放和管理工作,协助工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对计划生育药具、药械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三十条参加生育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其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其工作人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其生育费用按照省和统筹地的规定标准支付;其他城镇居民、农村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列支。

违法生育的人员,生育费用及与生育有关的医疗费用自理;有工资待遇的,产假期间不发工资。

第三十一条病残儿童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和生男生女;禁止非医学需要的生男生女的人工终止妊娠。

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达到多生育子女目的,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多胞胎生育。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子女的,按照《云南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对夫妻双方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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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属企业职工的,解除劳动合同。

男女双方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多生育子女,或者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怀孕,离婚后生育,造成违法多生育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子女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有配偶者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违法生育的另一方是无配偶且未生育过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非婚生育子女,当事人拒不提供另一方情况的,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并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具有以下非婚生育情形,但未多生育,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男女双方已达到法定婚龄未依法确立夫妻关系生育子女的,分别处1000元罚款;

(二)男女双方或者一方未达到法定婚龄生育子女的,分别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取得《生育服务证》生育子女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夫妻双方分别处5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涉嫌违法生育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调查核实,当事人拒不承认的,经州(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

鉴定结果符合亲子关系的,亲子鉴定费用及因此发生的误工费、交通费,由当事人承担;鉴定结果不符合亲子关系的,上述费用由提出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医疗机构或者执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为他人放置或者摘除宫内节育器,非法施行输卵(精)管复通、终止妊娠等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取得资质、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三)利用超声技术或者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鉴定男孩女孩性别和生男生女或者生男生女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利用医学技术人工促成他人多胞胎生育的;

(五)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一)干涉、阻碍他人实行避孕节育措施的;

(二)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三)其他妨害计划生育管理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未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条规定,不履行计划生育管理职责、协助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四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并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政不作为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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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计划生育统计信息的。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员、计划生育宣传员不履行其职责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解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阻碍计划生育工作开展的;

(二)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实施报复,造成伤害的;

(三)扰乱计划生育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

(四)因生育原因虐待妇女、儿童的;

(五)歧视、虐待、遗弃婴儿的。

第四十二条违法生育人员,自接受处理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评选先进、授予荣誉称号和奖励;不得任用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社会团体的负责人。

违法多生育人员,在征收社会抚养费完成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列为村(居)民委员会班子候选人。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夫妻所生育子女数,包括夫妻所生、再婚夫妻再婚前所生以及送养的子女总数。

第四十四条在推进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居民迁移到城镇的,其计划生育的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五条本条例所指的休假均为日历天数。休假期占用正常工作日的,所占用的工作日期间带薪。

第四十六条本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网友经历

我的宝宝不知道怎么回事,前期检查都是一切正常,可是后来却不怎么长了,现在都37周了,宝宝股骨长才57。双顶径才79。严重偏小,而且我胎盘也老化了,整个孕期真的是一波三折,3月19号说羊水偏少住院,后来见红,转院,现在转到上海第六人民医院检查又说孩子什么后颅窝池消失,是畸形,昨天挂了专家号做了进一步检查,没有明显畸形,但是就是偏小太多!我胎盘已经III级B了,今天就要刨腹了,医生说孩子太小了,顺产的话他会忍耐不了宫缩导致缺氧。可是刨腹产的话又不保证孩子到底有没有问题,医生说如果孩子刨腹出来有问题的话我就是白挨一刀,完了孩子还有可能保不住!而且就是现在孩子出生是高危,因为太小了,一定要做什么抢救,估计就是放保温箱吧。也不知道放保温箱要多少钱,哎。现在心里真的不是滋味,这是我第二个孩子了,如果在保不住我真的会疯的,宝贝,你一定要加油啊!我们家又没有什么遗传病,麻麻相信你一定也是健健康康的!

温馨提示

在云南试管供卵交流群中,有很多夫妇都是因为女方无法自然受孕而选择进行试管婴儿。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于卵巢功能衰退、卵巢早衰等原因导致的。此外,还有一些夫妇是因为男方精子质量不佳而选择进行试管婴儿。

三、供卵介绍

在进行试管婴儿的过程中,供卵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在云南试管供卵交流群中,有一些女性愿意为其他需要的夫妇供卵,这些女性一般年龄在20到35岁之间,卵巢功能正常,身体健康。供卵的女性需要进行一系列的检查,以确保自己的身体状况符合要求。

四、交流与分享

在云南试管供卵交流群中,大家可以自由地交流自己的经验和问题。有些夫妇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疑惑,这时其他群成员就会给予帮助和建议。此外,群成员还会分享一些有用的信息,比如医院选择、医疗费用、试管婴儿的注意事项等等。

五、总结

云南试管供卵交流群为需要进行试管婴儿的夫妇们提供了一个非常好的交流平台。在这里,大家可以互相帮助和支持,共同度过这个艰难的过程。如果您也需要进行试管婴儿,不妨加入这个群体,与其他夫妇一起分享经验和感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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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